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经营性网站发放“电子标识”,是履行国务院赋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职能的具体举措,以引导和帮助网络经营主体主动公开其真实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信息,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电子标识的申请和发放,实行“经营主体自愿申请,市监机关审核发放”的原则和方式。凡开设有网站(网页)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均可向所属的市场监督管理单位申请电子标识,审核通过后发放电子标识(代码)。申请者应将电子标识
贴置在其开设网站(网页)的首页下方醒目位置。